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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及原则
更新时间: 2010-4-29   来源:   点击数: 1204

我国公司资本制度的规定及原则

 

公司法作为规范市场运作主体的基本法律,一向处于大陆法系国家传统商法之首位,公司资本制度是其最重要的内容之一。

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为其资合性,即它是以资本结合为中心的经济组织。公司资本是公司生产经营的最基本条件,也是公司订立契约进行经营活动的信誉基础和履行债务的财产担保。当今各国的公司资本制度形成了三种类型,即法定资本制、授权资本制及折衷资本制。这里,我们针对我国公司法采用的严格的法定资本制进行解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二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出资额和股本总额,公司必须缴足注册资本才可能成立。公司不允许授权发行资本,也不允许分期缴纳股款。因此,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有资本确定、资本维持与资本不变三原则。

一、资本确定原则。

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在章程中对公司的资本总额做出明确约定,并由股东负责足额缴纳的公司资本制度。它有两层意义:一是要求公司资本总额必须明确记载于公司章程,使它成为一个具体确定的数额;二是要求章程所确定的资本总额必须分解落实到个人,即全体股东对该资本额应负缴足的责任。为了维护起码的交易安全,是公司拥有能够与其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财产数额,我国公司法对两类公司的最低资本金都作了明确规定。如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二、资本维持原则。

是指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保持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数额或其经营规模相当的实有资本。公司在成立时,公司资本即代表公司的实有财产,但在公司的存续过程中,它可能因公司经营的盈余、亏损或财产本身的损耗而在价值量上发生变动。为了维持公司资本的真实性,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各国公司法都采取了相应的措施来实施这一原则。如我国公司法就规定公司的股票不得折价发行;公司只有先弥补亏损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公益金后,才能分配剩余利润等。

三、资本不变原则。

是指公司资本总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动。资本不变原则只具有相对意义,并非指资本绝对不能改变,而是指公司资本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公司变更注册资本的,应当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我国公司法采用严格的法定资本制并确定了较高的最低资本金,在于公司法制定当时我国公司化运作时间不长,为规范公司的经营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的发展,适当降低最低资本限额、允许分期出资等已为公司发展所要求。而公司法的修改也将会涉及到这些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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