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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更新时间: 2010-8-24   来源:   点击数: 1505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省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工作,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

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继续做好减轻企业负担保持就业局势稳定工作。

2009年,我省出台了云人社发[2009]13号和云人社发〔2009〕111号文件后,各地积极贯彻落实,政策效应逐步显现,对减轻企业负

担、稳定就业局势发挥了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有关部

门要在州(市)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人社部发〔2009〕175号文件精神。将“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

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和“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

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等4项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10年底。

对2010年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期满、仍未能实现稳定就业的灵活就业人员,一次性延长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二、抓紧落实,突出重点,充分发挥政策效力。

(一)2010年内失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缴费费率统一下调为1.5%(其中单位1%,个人0.5%)。

(二)符合困难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补助标准调整为55%-80%,具体补

助标准由各统筹地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结存情况确定。

(三)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认定的困难企业,2010年度内给予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在岗(转岗)培训补贴,给予

享受缓缴社会保险费最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缓缴执行期限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2009年度享受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未满的困

难企业,2010年继续给予补贴至期满;2009年内已认定为困难企业但未享受三项补贴等政策的,可在2010年给予政策扶持。

(四)2010年申请认定困难企业的,应按照云人社发〔2009〕111号文件的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认定手续。2009

年内已享受三项补贴和缓缴社会保险费期满但仍然困难的企业,经重新申请、认定后,可再享受不超过6个月的优惠政策;2009年认

定的困难企业跨年享受优惠政策期满但仍然困难的企业,经重新申请、认定后,当年内可再享受累计不超过6个月的优惠政策。

(五)调整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为: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且2009年12月31日之前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受金融危机影响仍然面临

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企业2010年支付在岗职工工资已连续3个月以上低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80%以下的;企业制

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采取协商减薪等措施保岗位,没有裁员或2010年内裁员比例低于在职职工总数5%的。

纳入关闭破产计划和节能减排计划的企业,国家和我省产业政策、环保政策限制的企业,2008年7月1日以前已停产半停产的企业,

不列入享受本文件优惠政策的困难企业的范围。

在困难企业认定工作中,同等条件下,重点向中小企业、大中型资源类企业倾斜。

(六)困难企业的认定时间为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审批后的补贴资金应在年内补贴到位。

三、精心组织,简化程序,确保政策实施效果。

各统筹地要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缩短审批时限,参与认定困难企业的各部门之间要建立工作会商机制,有条件的可联合办公,为

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方便企业申请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除本文件已经调整明确的规定外,其它政策规定仍按云人社发

〔2009〕13号、云人社发〔2009〕111号、云人社发〔2009〕173号文件执行。

各地贯彻落实本《通知》的情况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报告。

 

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

〕175号)文件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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